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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的意见
2018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


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创新型社会建设。

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科技创新的氛围,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省创新型社会的建设。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

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催生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就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从2007年起,我省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不仅可以解决其自身的就业问题,更能创造新增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全局,以设立创业资金、构建孵化体系和开展创业教育为主要途径。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高校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构建创新型社会、建设和谐辽宁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多做贡献。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设立创业资金。

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二)构建孵化体系。

2007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完成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团地年内至少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年内要建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个。逐步构建完善而有效的省、市、县、高校多层次创业培训和孵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开展创业教育。

在高校开展普遍的创业教育,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生创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使高校在校大学生接受创业指导和创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少于10%

四、组织实施

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各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及所辖区、县工程计划的协调落实。

五、实施方案

(一)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的使用。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作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要研究制定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编制省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省资金使用类型主要为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申请股份投资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以参股形式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并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省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要全部滚入省资金,用于扶持其他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凭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贴息,经资金管理部门评审通过并立项后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1—2年。

(二)各市要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各市要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

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其中沈阳、大连两市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运作可以参照省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各县(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条件、解决困难。

2.各市要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尚未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今年必须全部设立;已经设立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各市每年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沈阳、大连不少于100人。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

3.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团地年内至少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应包括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和已经完成初级孵化的创业企业。地方政府的再就业、科技、中小企业等各项优惠政策要惠及高校毕业生。对其研发产品可进行产业化生产活动的,应提供产业化生产所需条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向其他孵化器、产业园区推荐。

4.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管理。

各市教育、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和贯彻落实。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办理工作,及时统计和汇总。每个季度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统计情况;要组织政策和办理程序咨询、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技能培训等公益性活动;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5.加强大学生创业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建立督办各市大学生创业资金落实机制,对没有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大学生创业资金的市,采取执行等额上解或年末决算上解的办法予以保证。

(三)高校要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理念。

高校要结合自身办学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普遍的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培养学生树立创新意识、提升创业素质和能力的新型办学模式。把就业与创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始终把就业创业教育贯穿于教学管理全过程。

2.把创业教育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的重要内容。

把创业教育纳入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的评价标准,作为评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2007年继续建立10所创业教育示范校,定期开展创业教育示范校评估检查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创业教育示范校称号。

3.建立创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高校要切实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的投入,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证。每年要在就业工作经费中设置一定比例的大学生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创业教育、指导、培训和孵化。

4.宣传毕业生创业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高校要充分利用《大学生自主创业典型案例》名人篇和实践篇,《大学生自主创业案例》DVD光盘等系列教材和资料,使其成为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培训和课程教学的重要辅助工具,把理论宣讲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要将该案例和光盘发放到基层教学单位,经常性组织大学生观看或传阅,使其发挥更大的宣传和教育效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校园网和校园广播等媒介,加大对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

5.通过管理创新,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创业氛围。

高校要鼓励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通过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商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大赛、广告和营销策划大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锻炼团队协作能力、启发创新思维和灵感;通过开展创业论坛、经验交流、典型事迹报告、课题研究、模拟实践等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素质,促进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6.尝试校内市场向大学生创业适度开放。

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尝试向大学生适度开放校内市场,鼓励大学生在校园从事餐饮、生活日用品、培训、书刊销售、物业等项目创业。要鼓励大学生挖掘潜在校园市场,经营具有文化品位和科技含量的消费市场。高校要对其给予政策扶持、指导服务,鼓励大学生在校园进行创业实践和锻炼。

7.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高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科技园、软件园和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搭建创业平台,使之成为高校创业孵化基地;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基地要开展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技能培训、市场前景调查、创业项目研究、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使大学生尽快掌握创业技能,做好创业准备。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积极促进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给予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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