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创业场地补贴
一、事项名称:申请创业场地补贴
二、服务对象: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三、受理部门:创业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张剑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38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和《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人社发〔2016〕18号)。
十二、受理条件:
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企业。
十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企业所在社区提供的经营者正常经营公示和登记备案材料。
十四、办理流程:
1.向创业企业所在的社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公示。
2.向创业企业所在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区公示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3.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事项名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服务对象: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三、受理部门:创业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黄琳琳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38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
十二、受理条件:
1.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种行业外)。
2.经市经委认定的小微企业。
十三、申请材料:
1.个人和合伙创业。贷款申请书、合伙协议书、《营业执照》、保证合同、《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工资表、《就业创业证》(《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及市经委对申贷小微企业资格认定证明。
十四、办理流程:
1.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3.市人社、财政、经委、银行等部门联合复查、核实、审批、备案;
4.贷款人履行相关手续、担保人履行法律公证手续后,指定相关银行放贷。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一、事项名称: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并在本市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三、受理部门:创业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每年度发放一次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王岩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38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79号);
十二、受理条件:
1.创业带头人。
(1)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
2.创业企业。
(1)在5年内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2)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就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3)与被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4)经营方向明确,经营状况良好,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无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就业人员情况;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且经营场地规模与带动人员数量相当,企业所带动人员应在3人及以上,并实现稳定就业。
十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企业盖章)、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等;
4.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还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十四、办理流程: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创业带头人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天后,报送市财政局核准,按规定拨付资。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创业孵化基地
一、事项名称: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业孵化基地)
二、服务对象: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对其发生的房租、煤水电、网络费用等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受理部门:创业服务部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每年度发放一次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雷禹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38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24
十一、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0〕46号)
十二、受理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或100亩土地)及以上、在孵实体数量15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
十三、申请材料:
1.房租、煤水电、网络软硬件建设等费用票据;
2.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四、办理流程:
1.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可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星期五下午学习不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